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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16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2017年01月22日  
 索 引 号 008570032/2014-000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7-01-22
 文  号 ?仁财综〔2017〕16号

仁财综〔2017〕16号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有关要求,现将开展2016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和人员配置

(一)领导机构   

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绩效评价总体工作,县财政局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相关股室股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预算股负责办公室工作,处理绩效评价工作具体事务,预算股股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机构   

工作领导小组下辖股室评价组和监督检查组。   

股室评价组由项目管理股室股长任组长,成员由各相关股室内部抽调人员组成。   

监督检查组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人员和县财政局监察股工作人员组成,并邀请县人大派人参与指导、监督。   

二、评价对象确定

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主要是对2016年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资金实施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价。   

住建局和房管局要对2016年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开展自评,撰写支出绩效自评报告,全面反应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综合管理绩效。   

财政部门对住建局、房管局开展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三、指标体系制定

为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整体协调推进,建议参照川财综[2017]2号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四、组织实施

1.前期准备阶段(1月21日至1月25日)。根据川财综[2017]2号通知要求,财政、住建、房管认真梳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开展情况,整理相关资料。   

2.单位自评阶段(1月26日至1月27日)。项目主管部门于1月30日前向财政局绩效评价小组提交项目主管部门自评报告;项目单位于评价工作组开展现场评价前完成自评报告,并按《现场评价项目单位资料提供清单》备齐项目基础资料。   

3.财政评价阶段(1月28日至2月9日)。一是整体评价。工作组对项目的整体指标进行评价。二是现场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体系中的样本指标开展现场评价。现场评价须做好绩效评价指标现场情况记录、绩效评价工作记录、调查问卷表等工作底稿,工作底稿要全部整理归档。三是形成初步意见。工作组将获得的现场评价结果进行讨论分析,汇总项目评价结果后形成初步评价意见。   

4.报告撰写阶段(2月10日至2月13日)。一是撰写单项报告。绩效评价工作组以项目为单位,对项目现场评价结果进行分析,撰写单项报告,并于2月13日前将报告交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是撰写总体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评价项目单项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在2月14日前撰写仁寿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总体报告。   

五、对接交流

在绩效评价的实施阶段,评价工作组要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1篇经验交流或工作进展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负责做好与省、市绩效办的对接,积极配合有关工作,及时反映意见或建议。   

六、结果应用

(一)决策依据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绩效问责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向县人民政府、县人大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接受人大监督。   

(二)结果公开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透明公开,将绩效评价结果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增强单位绩效管理主体意识,提升整体绩效管理水平。县财政局负责将绩效评价结果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落实整改   

针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要深入查找原因,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到位,并形成整改报告上报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绩效评价工作组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次年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七、工作要求

评价工作组要遵循“实事求是、尊重客观、力求准确”的原则,充分反映成效,如实反映问题,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单位要积极配合,提供准确详实的基础资料,按规定时间组织开展自评工作,并按要求撰写自评报告及时上报。   

监督检查组要加强督查,严肃工作纪律,确保绩效评价工作顺利进行,对故意阻碍工作、拒绝提供资料、弄虚作假干扰评价工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1.《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  

2. 财综[2017]2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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