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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办公室
关于印发《仁寿县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8年05月10日  
 索 引 号 1040816704/2018-4918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8-05-10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仁府办发〔2018〕1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办公室    

2018年5月7日    

仁寿县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办法

为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投入方式,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推进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概要    

(一)基本含义。    

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是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择具有资质、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权责关系,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考核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的对价,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在PPP模式合作过程中,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维护的大部分工作,政府部门负责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二)适用范围。    

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公共服务类项目。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现金流稳定、技术发展成熟、合同关系长期明确的项目。鼓励将能源、交通运输、水利、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领域项目纳入PPP范围。存量在建、改建项目和政府存量债务项目中符合条件的,也可以通过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进行改造建设运营。    

(三)合作模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分经营性、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根据项目特性,合理确定项目合作付费模式(使用者付费、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    

对新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恰当选择项目运作方式(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    

对政府性在建或存量项目,可以运用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购买—建设—运营(BBO)等方式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进项目转型过程中,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转让价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获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和超额收益分成等公共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二、实施流程    

县财政局(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我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征集、储备、推介等工作。    

(一)项目识别。    

1.项目发起。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实际,按照PPP模式的适用范围、内涵要求等,对潜在合作项目进行评估和筛选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审核后列入项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社会资本也可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县财政局推荐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2.项目初审。对拟实施的项目,县政府要授权有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作为该项目的实施机构,负责项目的前期准备和实施等有关工作。县发改局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县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初步实施方案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二)项目准备。    

1.编制实施方案。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由项目实施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的经济技术指标、关键绩效指标、风险分配框架等核心事项,确定社会资本选择条件和方式。实施方案应对有意向参与项目合作的社会资本公开,广泛征集合作意见。县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通过验证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审定。    

2.申报入库。县政府批准实施的PPP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迅速整理项目信息及有关资料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申请纳入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省财政厅入库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责任。    

(三)项目采购。    

1.采购准备。实施单位负责开展采购社会资本方的前期准备工作。项目的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等法律文书,要充分征求发改、财政及有关部门意见,确保符合PPP项目有关政策要求。    

2.依法采购。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和法律的要求,公开、公平、规范地进行社会资本方采购,不得以行政手段或非公开方式确定。    

3.合同签订。由县上成立的项目合同谈判工作组负责与社会资本方围绕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文件等进行谈判,在依法合规、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项目合同,合理确定各方权利、责任等权责关系。    

4.信息公开。项目需求论证、资格预审公告、采购文件、预中标和成交公告、拟定的项目合同文本、中标和成交公告、签订合同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需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公示和公告。    

(四)项目执行。    

1.设立项目公司。合同签订后可由社会资本方独资成立项目公司,也可由政府和社会资本方按比例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承担项目的融资、建设、营运、移交等责任。社会资本通过项目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合同,筹集除项目资本金以外所需的资金。    

2.纳入政府预算管理。进入执行阶段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将项目合同中约定的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项目实施机构编制的部门预算应包括PPP项目的收支测算、支出编制、收入编制等全部内容。    

3.项目建设管理。涉及政府付费的PPP项目,建设管理参照《仁寿县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仁寿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变更)工程管理办法》执行。为加快项目推进,项目公司成立前,实施机构可先期组织开展项目的勘查、设计、图审、造价、财评等前期工作,产生的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4.绩效考核及付费。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县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制定项目年度绩效考核办法和中长期绩效评价方案,将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财政付费的主要依据;将中长期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费价标准、付费方式、财政补贴的重要依据,需调整的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    

(五)项目移交。    

1.资产移交。项目合作期届满前1年,项目实施机构或县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项目经营权、资产等的移交工作,负责期满后代表政府按照合同约定收回项目资产。同时做好移交资产的评估、性能测试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妥善办理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等移交工作。社会资本应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稳过渡有关工作。项目公司债务不得移交。    

2.项目后评价。项目移交完成后,县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模式运用、监管成效、可持续性、公众满意度等进行后评价,后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制度体系的重要参考。    

三、基本要求    

各部门要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严格按照《财办金〔2017〕92号》文件要求,规范设计交易结构及合作内容,严格按照程序依法合规选择社会资本方。    

(一)符合PPP模式实施领域。PPP模式适用于公共服务领域的项目。禁止将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项目采用PPP模式实施,禁止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的项目采用PPP模式实施。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不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的项目不能采用PPP模式实施。    

(二)前期准备工作到位。新建、改扩建项目要按规定履行有关立项审批手续,涉及国有资产权益转移的存量项目要按规定履行有关国有资产审批和评估手续。未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不得采用PPP模式实施。    

(三)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和按效付费机制。涉及政府付费的项目,应当建立与项目产出绩效挂钩的付费机制,且项目建设成本等参与绩效考核部分占比不低于30%。项目合作期内财政支出应连续、平滑,不能出现某一时期财政支出压力激增超出财政承受能力范围。    

(四)规范项目运作模式。未按规定转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不得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实施;采购文件中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影响社会资本平等参与;社会资本方须按合同约定落实项目债权融资、不得违反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要按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不得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    

(五)不得构成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在与社会资本的合作中,政府或其指定机构不得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或兜底本金损失,不得向社会资本承诺固化收益回报,不得为项目债务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不得存在其他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等。    

(六)规范进行信息公开。录入PPP项目信息系统的项目信息应准确完整并及时更新,要及时充分披露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政府采购等关键信息。    

四、部门职责    

县发改部门负责PPP项目的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审核等。    

县财政部门负责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完善公共服务成本财政管理和会计制度,针对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不同支付机制,将项目涉及的运营补贴、经营收费权和其他支付对价等,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纳入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等。    

县教育体育、法制、科技、农牧、林业、水务、民政、人社、国土资源、环保、住建规划、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计、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本行业特点和有关规划,遴选适宜采用PPP模式提供公共服务的潜在项目,制定不同领域的行业技术标准、公共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完善本行业有关监管制度体系,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PPP项目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负责PPP项目征集,有关政策制定,PPP综合信息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参与PPP项目准备、实施方案、项目采购、合同签署、项目执行、移交等全过程审核,组织协调融资支持、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等工作。    

县政府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具体负责PPP项目的前期评估论证、实施方案编制、合作伙伴选择、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组织实施以及合作期满移交等工作。    

五、实施保障    

(一)健全管理体制,加强组织协调。PPP项目纳入县项目委员会统一管理。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要建立全县PPP项目库,提出全县PPP项目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县项目委员会审定。经批准实施的PPP项目由县领导联系统筹推进,研究解决PPP项目推进中的重大困难和问题。    

(二)做好推广示范,增加项目收益。中央在公共服务领域鼓励推广PPP模式,通过PPP示范项目下达对各地的财力补贴,引导地方财政资金投向有运营内容的项目,产生运营收益减少财政付费,缓解财政压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在PPP项目的准备中,要尽量增加项目的运营内容,增加项目的收益,减少财政付费。同时增强项目的示范性,争取上级财力支持。    

(三)用好用活政策,搞好探索创新。在PPP项目推进中,政府、社会资本方、金融机构等参与各方关注的核心和焦点在于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因此,在项目准备、社会资本方选择等方面,要大胆探索通过PPP项目合作,引入产业发展基金,招引工业企业等,增强地方发展后劲,增加财政收入,更好地为项目的政府付费提供保障和支持。    

(四)引入专业机构,实现科学决策。PPP工作涉及复杂的法律、金融和财务等专业知识,各部门要积极发挥各类专业中介机构在PPP项目中资产评估、成本核算、经济补偿、决策论证、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由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机构依法委托其提供专业化服务,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项目管理的专业性以及项目实施的效率。    

附件:仁寿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流程图    

附件    

仁寿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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