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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5年12月07日  
 索 引 号 1040816159/2018-4713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5-12-07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眉府发〔2015〕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眉山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日 

眉山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原则。 

第四条申请人有权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需委托他人申请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五)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第七条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做好相关登记工作。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迅速进行实质性审查,并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市县两级政府部门以本级政府名义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由部门负责公开。市县两级政府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部门,并将申请材料移送相关部门。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八)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九)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该行政机关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申请人属于低保家庭的,凭有关证明免收费用。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事业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可以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凡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往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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