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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定期公布捐赠资金收支情况的通知
2014年01月16日  
 索 引 号 008570032/2014-000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4-01-16
 文  号 川办函〔2008〕233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提高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利于捐赠人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促进捐赠资金管理使用更加规范、高效、公开,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的意见》(川委办发电〔2008〕40号)要求,现就定期公布捐赠资金收支情况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建立健全抗震救灾捐赠资金收支情况公示制度,及时公布、公示捐赠资金接收、使用情况,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资金安排结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二、各地、各部门要准确汇总统计接收的每笔捐赠资金收支情况,包括捐赠来源、接收时间、接收捐赠金额、捐赠人意愿、安排方式、安排去向、安排时间、安排金额等内容,定期公布、公示。

三、省直各部门务必于发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截至10月31日前接收的捐赠资金收支情况通过四川省电子政务外网“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填报系统下的‘抗震救灾资金接受使用公示’栏目”,认真填报附表内容并在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公示(相关事宜请咨询省政府办公厅信息技术处,联系电话:028—86190179、86190735)。从即日起,每周一对接收捐赠资金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更新,特殊情况下及时更新。

各市(州)政府及其部门应按上述要求在同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公示。受灾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张榜公布、公示。

四、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捐赠资金收支情况的统计汇总和公布、公示工作,捐赠资金收支情况的信息公开遵循“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提供信息的真实和准确。省政府将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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